槟雪地方政府要求选举;选委会全盘否决
J-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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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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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24日讯)选举委员会于今日全盘否决槟州及雪州民联政府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要求。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今早11时在布城召开记者会,并以受到地方政府法令约束为由,正式宣布选委会无权执行地方政府选举,更声称地方政府选举早已在1965年被取消。
第10及第15条文约束
选委会是援引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第10及15(1)条文,强调本身受到法令的约束。
第10条文列出,州政府必须委任的地方议员的身份和条件,其中第10.1(b)条文规定,不少过8名或不超过24名的市议员必须被州政府通过委任方式推举。
至于第15(1)条文则是中止进行地方选举的法令。
中止举行地选473法令
选委会指出,由于受到地方政府法令15(1)条文的限制,它无法赋权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473法令,因为该法令里头所有有关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文已经被废除。
修法后全国同步恢复地选
另外,选委会表示,若要恢复地方政府选举,就必须首先被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National Local Council)接纳通过,并修改相关的法令。若通过修法后,则必须在全国同步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不过阿都阿兹却声称,究竟要如何进行委任市议员,则是属于州政府的权限,选委会无权插手。
槟州民联政府是在执政满两年之际,突然宣布决定恢复地方选举,授权选委会执行槟岛与威省市政局的选举,成为全国首个准备落实地方选举的州属。槟州政府的举动也获得雪州政府随后符合。结果两州政府先后致函给选委会,并授权它执行地方政府选举。选委会是直到今日才给予正面答覆。--(当今大马)
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阿兹说,鑑於选委会没有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权限,如果檳雪两州执意要举行地方政府选举,应该把问题带到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討论和定夺。(图:星洲日报)